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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不只是投保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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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拘束力。” 张仙华案的采访过程中,该案审判长、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法官刘云霞的这句话,深深地印在记者的心头。

  单看这个事件,双方的纠纷焦点就是围绕在“张仙华到底有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系处于故意还是过失;该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严重影响。”

  再细究之下,法院其实不仅对张仙华是否“如实告知”进行了调查取证,还对保险公司方面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进行了调查、分析和考量,并提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如实告知义务,不仅仅需要投保人一方切实履行,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也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代理人应正确引导投保人

  无论是在张仙华案中,还是在日常的其他投保案中,总容易出现代理人代填保单、代理人代签名、代理人教唆投保者填写虚假事项(比如让投保人在所有的健康告知事项中打上“否”),在职业和收入栏里“随便填填”。究其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代理人希望能够促成保单的签订,从而获取公司给予的佣金奖励。

  但如此一来,本就缺乏保险知识的消费者很容易填写不当,客观上造成过失,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该案主审刘云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际上需通过其保险代理人来直接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应该像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免责条款等给予特别说明。还应正确引导和指导投保人进行如实填写,并应将对于重要事项填写不实,可能导致保险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严重后果明确告知投保人,以确保投保人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并谨慎填写。

  最大诚信原则应双方贯彻

  刘法官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条款的制订者和提供者,其专业性及强势地位决定其更应体现和贯彻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须就保险单上的书面询问据实回答,但保险公司也不该仅仅依据投保人的书面声明作为是否承保及固定危险的唯一依据,还须进一步就订约有关的事项作出恰当的调查。如对投保者填写的工作单位及职务、投保经历等,如保险人认为上述事项对其决定是否承保有重大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核保过程中的适当调查,而得知真实情况并进而决定是否同意承保,降低自己的承保风险。

  “现在保险人多以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投保单中填写事项未作调查审核仅凭着全面向新的原则即同意承保,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或投保人要求理赔时,则不再信守所谓的最大诚信原则,开始对保险事故甚至保单中所写填写的各事项展开全面而迅速的调查及核实,如有不实填写,则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判决书中,这样一段针对保险公司的话,让人回味颇深。

  投保人应克尽告知义务

  虽然投保者张仙华在此案中获得了一审胜诉,但并不代表她的行为都是恰当的。该案法官就对张仙华提出了警告:“作为投保人,因该亲自填写保单,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要求保险代理人作出相关届时,同时应秉承诚信原则,如实填写保单中的各项内容,避免不要的麻烦与纠纷,确保所购保险最终能起到保障作用。”

  这字字句句,也是对千千万万投保者的警醒和教训。我们也再次提醒广大读者朋友:不要为了贪图方便随意填写投保单或让代理人代填,更不要出于侥幸心理故意隐瞒投保单上书面询问的各项内容,否则,自己的利益也会最终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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