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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房产开发成本:一场宣泄义愤的三无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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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声明的是,笔者长期以来致力于抨击不法的黑心开发商,也对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的由违法行获得的暴利深恶痛绝,也坚决赞同房地产市场必须实行“阳光”政策,实现“三公”原则。 

    但是,在具体到“公布房产开发成本”这一行动中,笔者并不能苟同,它仅仅应该在“经济适用房”的问题上适用,在普通商品房上,它不仅“无用”,而且“无理”,它只是用心善良的人们基于义愤爆发出来的一次“无理性”的宣泄,故可称“三无运动”。

    何谓“无用”,因其根本无法执行,硬性执行只会适得其反。

    公布成本的依据何来?如果仅仅是像福州、盐城那样是根据政府测算出来的成本,它只能是一个平均化的估算值,能作为要求具体房产商执行的依据吗?如果要按照每个具体楼盘报具体的数据,谁来测算这个数据?是政府专门养一帮人挨个算过来还是房产商自己报个数字?这样的数字出来哪个老百姓会相信?它唯一的作用就是让开发商花点钱把这帮测算数据的人“拿下”而已。

    况且,中国房地产商“暴利”在购房者中还有几个人不知道的?大家为什么还要继续买房把房价推升上去呢,说明“成本”早已不是定价的基础了。如果一定要按照盐城政府那样只能在成本基础上加8%销售,那不就变成“满城尽盖经济适用房”了吗?而且权利义务对等,如果房价暴跌了,开发商赔本了,是不是也应该找到政府,要求补贴足他8%的利润?

    何谓“无理”,因其从根本上就是不符合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脉络,属于历史的倒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政府实行指导价或定价的是哪些内容呢?(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谁能告诉我,房地产属于以上五个内容中的哪一个呢?

    另一方面,我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政府对市场定价原则的尊重与信任。1992年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破天荒地将145种商品减少到了13个,它们基本局限在水电煤、烟草、食盐、电信、部分重要化肥等领域,可见那才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住房虽然重要,但绝非重要到“人人必须买一套”的地步。这个目录的修改当时得到了举世瞩目与褒扬,认为是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重要步骤。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公众当然有“知情权”,但是是否必须保证每个楼盘的成本都必须让所有人都知道呢就值得商榷了,如果法律并未要求建房成本必须公布,也并没有设定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例外),公众在这个问题上就应该尊重“商业秘密”。

    更何况,公布成本能带来房价下跌的几率小之又小,公众真正有理由也必须要求政府公开的是这样一些事情:哪些开发商占地两年还没开发的?何时收回它们?哪些银行违规给开发商做假按揭贷款的?行长有没有被追究责任?哪些楼盘建筑质量、空气质量遭投诉最多,它们的设计、建设单位是谁?这些问题有了答案,也许购房者的感觉会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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